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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日报记者 雍黎 实习生 聂颖颖
9月23日,记者从重庆市科学技术局获悉,为推动重庆市科普事业发展,重庆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、市经济信息委、市财政局、市文化旅游委、重庆海关、重庆市税务局出台了《重庆市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实施办法”)。
据了解,《实施办法》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、适用范围、管理部门、核定条件和程序、变更程序、违规责任和实施期等方面内容。适用于核定重庆市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、自然博物馆、天文馆(站、台)、气象台(站)、地震台(站)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名单,以及符合免税进口条件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、工作带、硬盘。
《实施办法》明确,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: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;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、场所、设施、工作经费等条件。
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、天文馆(站、台)、气象台(站)、地震台(站)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、标本馆、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,应同时符合: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,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;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、器材和场所等,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,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(含法定节假日);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,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。
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、工作带、硬盘,应同时符合:属于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6号)附件所列税号范围;为进口单位自用,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,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;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。
进口单位名单和影视作品拷贝、工作带、硬盘核定应按照申请、受理、审核、函告程序进行。按《实施办法》要求,形式审查与受理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,进口免税资格核定事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